广元市人民政府
关于印发《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规定》的通知
各县、区人民政府,市级有关部门,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、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:
现将《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规定》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原《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划分规定》(广府发〔2014〕25号)同时废止。
2019年6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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